2023鴻賓盃全國鄭子太極拳錦標賽暨全民運動宣導活動
競賽規則

一、活動宗旨:
    1.為宏揚中華傳統武術文化,提升太極拳套路水準,推展全民運動,促進國民身心健康,家庭美滿,達到健康城市的目標。
    2.太極拳大師鞠鴻賓一生推廣太極拳不遺餘力,懷抱引導世人走入健康坦途同享康樂人生之胸襟,堅持不收費原則,義務推廣鄭子太極拳六十餘載,此種「善與人同」己康人康的大愛精神,備受尊崇肯定,曾於2003年榮獲「全球文化藝術薪傳獎中華武藝獎」之最高榮譽,為了緬懷其一生對社會的貢獻,特辦此一活動以茲紀念。
二、指導單位: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、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
三、主辦單位:高雄市鄭子行功心法推廣協會
四、合辦單位:鄭光峰議員服務處
五、協辦單位:高雄市小港社教館體育館、高雄市太極拳協會
六、補助單位:高雄市政府社會局
七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2日(星期六) ,八點三十分開幕典禮,比賽時間:上午9時至下午5時
八、比賽地點:高雄市小港社教館體育館(高雄市小港區學府路115號)
九、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2年9月20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
十、報名地點:高雄市太極拳協會(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255號3樓)
 電話:07-5521895  傳真:07-5529597
十一、報名費:團體賽1,000元,個人700,親子700元,學生300元(本次比賽逐項收費没
有優待)。
十二、抽籤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(星期六)上午10時
十三、抽籤地點: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255號3樓辦公室
十四、報到時間:中華民國112年12月2日 上午7時至8時。
十五、裁判會議:112年12月2日 上午8時。(高雄市小港社教館體育館)
十六、參賽單位:
  (一)全國各太極拳協會。
    (二)鄭子太極拳愛好者
十七、競賽組別:
    (一) 團體組:
        1.社會組:鄭子37式太極拳套路5人制團體賽。
        2.長青組:鄭子37式太極拳套路5人制團體賽(5人年齡超過300歲)
        3.親子組: 鄭子37式太極拳(祖孫、父母、夫妻、兄弟、姐妹兩人一組,表親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也可以)
    (二)個人組:
        1.社會組:鄭子37式太極拳、鄭子54式太極劍
        2.長青組:鄭子37式太極拳、鄭子54式太極劍
        3.學生組:鄭子37式太極拳
        4.樂活組:鄭子37式太極拳(70歲以上,轉身蹬腳可以放下來轉不扣分,擺蓮腳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没碰觸雙手亦不扣分也沒有時間限制)。
      註:1.團體賽全隊年齡總和超過300歲以上可報名長青團體組,請附身份證影本。
會儘量安排在同一組比賽。
          2.團體賽長青組如參賽隊伍不足,將與社會組合併比賽。
3.個人賽年齡60歲以上為長青組不需身份證影本,樂活組報名時附身份証影本。
十八、競賽辦法:
      1.團  賽:每組6-7隊 (大會可視報名隊數調整),取前3名。
      2.個人賽:每組12人(大會可視報名人數調整),競賽前安排選手分兩組進場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打到單鞭,不列入計分,改善選手抽到頭籤比較吃虧的情況。
      3.總決賽:社會組套路各組前2名,進入決賽,錄取前6名。(不含長青組)
十九、比賽項目及時間:
      鄭子37式太極拳:時間6-7分鐘。
      鄭子54式太極劍:時間不限。
二十、獎  勵:
  1. 團體賽每組錄取前3名,頒發獎牌、獎狀、獎金(第一名3000元,第二名2000元,第三名1000元)以資鼓勵。
  2. 個人賽每組錄取前6名,頒發獎牌、獎狀、獎金(第一名3000元,第二名2000元,第三名1000元),第四、五、六名發給獎狀以資鼓勵。(學生組獎金減半)
  3. 總冠軍賽:取前3名頒發獎牌、獎狀、獎金(第一名3000元,第二名2000元,第三名1000元)。
廿一、比賽規則:
        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之國際太極拳規則(93.7再版),規則未盡之
        事宜,於領隊會議中說明或由仲裁委員會解釋。
廿二、參賽須知:
  1. 本屆比賽不製作選手証,選手參賽時須攜帶身份証或健保卡備查。
  2. 個人、團體賽服裝一律不能穿罩杉。團體組隊形不限制,服裝整齊即可。
      3. 團體競賽時可自行播放音樂,音量調整適中,聽從主裁指示。
      4.大會活動期間參與人員請自行投保公共意外險。
      5.凡參賽隊伍之各單位隊職員應按指定之位置參觀休息,比賽場地除各該參賽
        之賽員、教練、護理人員以外,均不得進入場內。
      6.各場的比賽時間、場地均編列於大會秩序冊內,但大會如有變更則以當時決
        定為準。
      7.賽員應於賽前三十分鐘自動前往各場裁判桌接受檢錄(不另設檢錄組)。
      8.比賽時,如賽員或隊職員不服裁判之判決,在現場咆哮鬧場且制止無效時,
        經仲裁委員會議決定成案,該項比賽成績無效,嚴重者該賽員及所屬團隊禁
        賽二年。
      9.比賽結束經宣佈勝負後,賽員應即退出比賽場地,返回各單位休息區,經宣
        佈得獎的單位或賽員應速至司令台接受頒獎。
     10.賽員如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,應取消其比賽資格。
     11.比賽進行時,如遇特殊事故,經大會宣佈比賽停止時,當場不論進行時間長
        短,該場比賽不予計分,擇期叧行比賽時由大會叧行通知。
     12.賽場內除飲水外禁止攜帶任何食物及有色飲料,用餐請至秩序組人員指定地
    點用餐。
廿三、申訴:如在比賽中發生爭論,必須在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,但須繳交保證金五千元(勝訴時保證金全數退還,敗訴時保證金全數充公)。
廿四、如有未盡事宜,得依籌備委員之會議決定更改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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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址: 高雄市鼓山區 明華 路  255 號   3 樓